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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个“跨境医药电商”试点落地北京
2020/1/1 @dian@ClassName
摘要:

根据试点方案要求,试点企业负有追溯义务,应当以“一物一码、物码同追”为基本原则建立跨境医药产品追溯体系,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实现跨境医药产品境内最小包装单元可追溯、可核查。鼓励试点企业将跨境医药产品境外生产流通环节纳入追溯体系,并实行先行赔付制度。 作为扩大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内容之一,北京市药监局牵头筹备跨境电商零售医药产品试点相关工作。

北京“跨境医药电商试点”政策正式获得国家药监局批复同意开展试点工作,这是我国跨境电商政策在涉及医药产品方面的首次破冰,根据试点工作要求跨境医药产品境内最小包装单元要实现可追溯、可核查。


据了解,北京市成立跨境电商销售医药产品试点工作推进小组,成员单位是北京市药监局、北京市商务局、北京海关、北京天竺综保区管委会,并建立联席办公机制,出台《北京市跨境电商销售医药产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四部门各司其职保障跨境医药产品的追溯、储存、配送和监测,试点企业资质及试点医药产品清单备案审核,以及试点效果评估等工作。


根据试点方案要求,试点企业负有追溯义务,应当以“一物一码、物码同追”为基本原则建立跨境医药产品追溯体系,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实现跨境医药产品境内最小包装单元可追溯、可核查。鼓励试点企业将跨境医药产品境外生产流通环节纳入追溯体系,并实行先行赔付制度。
作为扩大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内容之一,北京市药监局牵头筹备跨境电商零售医药产品试点相关工作。


《北京市跨境电商销售医药产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试点企业申请条件、流程,以及质量管理要求。试点企业应当是注册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具备企业法人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资格的企业,相关跨境医药产品应当在北京口岸通关,并在天竺综保区内具有符合跨境医药产品存储要求的仓储能力。试点企业需具备符合开展试点要求的电子商务平台交易服务系统,实现对跨境医药产品的质量管控、追溯管理,并建立完善的跨境医药产品风险防控体系、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体系和质量保障体系。


对于试点的跨境医药电商品种也有明确要求,这些产品必须是在境内已经注册上市的以及财政部等十三部委联合发布的清单内产品,主要为家用日常药品和医疗器械品种。

文章转载自:澎湃新闻由Soo56编辑,供行业参考学习;如果希望您的公司和产品被报道,请'点击这里'告诉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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