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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商务部出台文件,规范快递与电商数据互联共享
2019/6/27
摘要:

由国家邮政局、商务部共同制订的《关于规范快递与电子商务数据互联共享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已经正式印发。作为专门指导快递与电商数据互联共享的政策性文件,《指导意见》的出台意味着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快递企业之间的数据互联共享从此将有章可循,不可任性。

近日,由国家邮政局、商务部共同制订的《关于规范快递与电子商务数据互联共享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已经正式印发。作为专门指导快递与电商数据互联共享的政策性文件,《指导意见》的出台意味着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快递企业之间的数据互联共享从此将有章可循,不可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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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指导意见》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和快递企业提出了同等的义务要求。支持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约定的信息传输方式及时将必要的寄递数据提供给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支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电子商务寄递服务时,通过约定的信息传输方式及时将必要的快件数据提供给电子商务经营者。

特别提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通过限制数据互联共享,阻碍电子商务当事人自由选择快递服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通过限制数据互联共享,阻碍电子商务经营者获取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所必需的快件数据。

《指导意见》强调了对数据的管控和互联共享管理。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集、共享用户信息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信息保护的规定,不得用于与其提供寄递服务无关的用途;妥善存储使用用户数据,“利用用户大数据进行增值应用的,应当经过用户同意,并不得将具有个人隐私特征的数据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在确保用户信息安全的前提下,鼓励电子商务经营者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之间依据相关标准开展数据互联共享,共同提升配送效率。支持电子商务经营者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加强系统互联和业务联动,推动作业流程、数据交换有效衔接。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建立电子商务与快递数据中断通知报告制度。鼓励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建立数据中断风险评估制度,实现数据互联自动检查、全程监控。

特别提示:“电子商务经营者、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恶意中断数据传输”。因正当理由中断数据传输的,应当提前通知对方。双方应当就数据传输进行充分协商,对后续事项做出妥善安排。双方不能协商一致且可能对用户和消费者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事先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商务主管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

《指导意见》对数据安全保障和应急管理提出明确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完善自身数据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采取技术手段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证数据安全,建立健全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工作机制,完善安全防护体系。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要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

《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强电子商务与快递数据政府监管。商务主管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将推动制定电子商务和快递数据采集、传输、使用、共享、安全风险防范等相关标准,提高电子商务和快递数据互联共享效率,保障数据安全。利用大数据等技术,优化电子商务与快递业监管,客观评估数据互联共享状况,加强行业监测分析,提高政府科学决策和风险预判能力,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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