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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类商品拟强制使用商品条码
2012-12-12
摘要:

    今后,包括食品、儿童玩具等七类商品拟强制推广使用商品条码。昨日,省政府法制办就《福建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我省将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在生产、销售、运输、仓储以及物流单元管理时使用商品条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今年12月20日前,通过三种方式提出意见。登录“福建政府法制信息网站”,在该草案网页右侧上角的“草案建议”,对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福州市华林路76号省政府大楼省政府法制办收,邮编:35000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福建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azhi@fujian.gov.cn。

    不到7000家闽企注册商品条码

    据了解,目前,我省商品条码未能全面普及,在我省的28万家企业中,只有不足7000家注册了商品条码,主要集中在食品、饮料等行业,其他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业还未普及。商品条码在我省大型农贸、日化等商品贸易及储运单元中的使用基本还处于初级阶段。一些中小型制造企业对商品条码的理解主要集中在超市的终端结算上,未将其用于整个供应链的管理。

    针对这一情况,我省计划先在七类商品中强制推广使用商品条码。根据草案,生产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时,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食品、食品添加剂、儿童玩具、肥料(农药)、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电线(电缆)。

    冒用他人商品条码最高罚3000元

    省政府法制办表示,提出在上述产品中使用商品条码,主要考虑两个方面,第一,该类产品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第二,该类产品必须是我省经济的支柱产业和重点产品,能够以规范它们为突破口,促进全省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如电线电缆、儿童玩具等。

    不仅如此,相关企业如果使用已失效的商品条码,最高面临3000元的罚款。根据草案,如有存在变造、冒用他人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或者使用已失效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相关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罚款。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由物流搜索网编辑整理,不代表物流搜索网立场。如需转载此文,请注明出处和本文链接。来源: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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