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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减税促进物流业发展
2012-2-2
摘要:

    昨日,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通知中介绍,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2011年国家多部委联合出台政策促进物流行业发展,本通知被解读将贯彻《意见》精神落到了实处。

    通知还特别阐述了适用税额标准的物流企业的属性,其中,适用税额标准的物流企业是指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服务的专业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且为存储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工业制成品的仓储设施,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此政策的出台,被认为是继上海市对交通和现代服务业进行营业税改革之后,物流企业再次迎来政策利好。

    对此政策的影响,有专家认为,对于物流企业等流通企业减负之后应当加强监管,使得减税效果实实在在地体现到终端的商品价格或服务收费上面。在仓储型物流企业中与营业税和所得税相比,土地使用税所占比重并不大,但此举意义重大。国家这次出台的政策实实在在,直接对大规模的仓储物流企业给予资金的减免和优惠,有利于仓储物流企业的快速发展,对加快土地集约化有积极意义。

    相比快递行业来说,仓储用地使用税减半虽然是一件好事,但对于想扩大规模的快递公司来说,土地使用税不是问题,关键是没有土地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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