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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物流托运毒品 “取货”时被抓现行
2011-3-14
摘要:

    三名胆大包天的毒贩用电话及互联网商定贩毒路线,然后通过物流公司托运毒品,自以为做得“天衣无缝”,可再狡猾的狐狸也逃不过猎人的眼睛,就在毒贩前往货运部“取货”时,被公安机关抓了个现行。日前,巫山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黄某、邓某、吴某有期徒刑七年、七年和五年,同时并处罚金。

商定贩毒路线

法院审理查明,黄某、邓某、吴某三人均系80后,黄某家住巫山县城平湖路,邓某、吴某均为湖北省巴东县人。因为对毒品的共同“爱好”将三个原本相隔数百里的年轻仔“联系”到了一起。

2010年4月,黄某、邓某、吴某通过互联网和电话商量贩卖毒品,并确定好贩毒路线———由黄某在重庆主城联系“货源”,然后将毒品寄往巫山,由吴某到巫山取货,然后拿回巴东与邓某一起出售。经过周密的计划,自以为做得“天衣无缝”的三人便开始了行动。

被民警抓现行

同年5月,黄某打电话告诉吴某,第一批毒品已寄到了巫山,于是吴某从巫山取回毒品后拿到巴东与邓某一起出售给吸毒人员马某、孙某等人。

尝到甜头后,黄某三人又开始了第二次“行动”。2010年6月6日,吴某、邓某凑足9000元现金存入黄某的银行卡内,黄某于同月8日下午在重庆朝天门市场通过物流公司将毒品托运到巫山县城,并打电话告诉吴某在巫山县城东转盘一货运部取货。

次日上午,当吴某在货运部将毒品取出时,被闻讯赶来的巫山公安局民警抓了个现行,并当场查获毒品27克,经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检验,查获的毒品中含海洛因成分。随后,民警顺藤摸瓜,于当月将黄某、邓某抓获归案。

以贩卖毒品罪获刑

巫山法院审理认为,黄某、邓某、吴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贩卖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三人各自分工,积极参加,共同贩卖毒品,系一般共同犯罪。但吴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能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提供破案线索,有立功行为,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日前,巫山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黄某、邓某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由物流搜索网编辑整理,不代表物流搜索网立场。如需转载此文,请注明出处和本文链接。来源:三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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